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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保证中药饮片质量,根据《药品管理法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《关于推进中药饮片等类别药品监督实施GMP工作的通知》(国食药监安[2004]514号)有关规定,自2008年1月1日起所有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符合GMP条件才能生产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 一、 未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不得生产中药饮片。 二、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未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生产的中药饮片,2007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经营。 三、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生产的中药饮片,2007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。 四、 未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生产中药饮片的按生产假药进行处罚;经营、使用未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中药饮片按经营、使用假药进行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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