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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接到省局《关于开展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执法检查的通知》(琼食药监安〔2007〕52号)和《关于进一步加强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管理的通知》(琼食药监安〔2007〕51号)等文件后,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我县辖区内2家药品批发企业和78家药品零售企业进行检查,共出动车辆5辆次,人员20人次,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: 一、对药品零售企业检查过程中,未发现它们经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。 二、对药品批发企业检查过程中,未发现它们有经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。 三、落实责任,建立长效机制,做好日常监督相应的清理和检查工作,将《反兴奋条例》的各项规定和监督措施落实到实处。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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